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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大纲大家都知道其重要性,因为考试的题型基本来源于考试大纲中,为了帮助到大家安心备考,以下是来源于网上,由四川专升本社区整理出的2021年四川警察学院 普通专升本《刑事法学》考试大纲。
四川警察学院
普通专升本《刑事法学》考试大纲
上篇 刑法总论
第一章 刑法概说
刑法的概念:记住刑法的概念:刑法是规定犯罪、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(通说)。了解广义与狭义刑法包含的范围。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:狭义刑法指的是刑法典;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、附属刑法和刑法典。
刑法的性质:知道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。
刑法的创制和完善:了解刑法的创制过程和两部刑法典的制定情况,知道刑法修正案有9个。
刑法的根据任务:了解《刑法》第 1、2 条的规定即可。
刑法的体系和解释:知道刑法典的体系为:篇、章、节、。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条、款、项问题。把握刑法解释的种类和效力问题。重点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问题。
要求能够熟悉《刑法》第 3、4、5 条条文。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。
罪刑法定原则:主要把握该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。 了解该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。
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:主要了解概念及 3 个方面的含义。定罪平等、量刑平等、行刑平等要求。
罪、责、刑相适应原则:把握该原则内容和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体现。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。
定罪、量刑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责、客观罪责相适应,主观包括此人责任年龄、责任能力,是初犯、偶犯还是再犯,还有累犯,犯罪以后的表现;客观包括行为人行为的性质、手段、后果、在服刑中的表现、犯罪以后是否挽回损失,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等。
刑法的空间效力: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各国的处理原则。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及体现。普遍管辖原则,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。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处理方法是起诉或引度。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前三个基本原则具有补充的作用。普遍管辖原则涉及双重审判的问题,一个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,可以适用中国刑法,《刑法》第10条规定,虽经外国审理,仍然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,但在外国受到刑法处罚的,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。
刑法的时间效力: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及其含义,注意案例题中的运用,其它简单了解。
犯罪概念:简单了解犯罪概念的定义三种类型。把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。
尤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“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”。犯罪构成:把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和犯罪概念的关系。
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,犯罪客体的种类:要求知道并了解三类客体及其作用、意义。客体和对象的区别与联系。
犯罪客观方面概述:犯罪客观方面,亦称犯罪客观要件,掌握其概念。知道犯罪客观方面的三个要素包括(1)危害行为、(2)危害结果、(3)犯罪的时间、地点和方法。
危害行为:危害行为的概念、特征及方式,掌握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。注意:道德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。结合分则的罪名,掌握哪些是纯正不作为,哪些是不纯正不作为。
危害结果:危害结果的概念。危害结果的种类及地位。
刑法的因果关系: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,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。
犯罪的时间、地点和方法(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):知道其对定罪的意义和良性的意义。
犯罪主体概述:了解概念及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,了解特殊主体概念及认定中的应用。
刑事责任年龄:重点掌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处罚,知道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负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行为,罪名要求背诵。注意跨法定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。年龄的计算标准和时间基准问题。
精神障碍:掌握“正常人”、“完全精神病人”、“相对精神病人”、“间歇性精神病人”、生理性醉酒、病理性醉酒、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规定。其中间歇性精神病按照犯罪时的状态确定,病理性醉酒按照精神病处理。《刑法》第18条规定(注意应当、可以)。精神病的2个衡量标准:心理学的标准(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)和医学的标准(患精神病)。
间歇性的精神病人: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,属完全行为能力人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有精神病,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没有完全丧失,属限定行为能力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它属于无行为能力。醉酒: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(属于精神病)。生理性醉酒犯罪,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;病理性醉酒,不负刑事责任,但为了报复社会的例外。聋哑人和盲人: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刑事责任能力:概念及划分。
单位犯罪主体: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上明文规定。如盗窃罪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。主要掌握《刑法》第31条规定的处罚,把握一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。
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:简单了解概念,知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(犯罪故意、犯罪过失、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),重点是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,两者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;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选择性要素。
犯罪故意:掌握其概念和种类,《刑法》第14条要求熟悉;要求掌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与区别。把握间接故意发生的情况。提示: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下,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结果,就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,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,不构成犯罪。
犯罪过失:《刑法》第15条要求熟悉,理解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;能够有效的区分和运用直接故意、间接故意、过于自信的过失、疏忽大意的过失。把握一下意外事件、不可抗力。注意: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概念和区别。注意把握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区分。
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:犯罪目的、动机的概念,犯罪目的是主观上的选择要件,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,只影响量刑。
刑法上的认识错误:要求掌握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。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,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刑事责任;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发生的,不影响刑事责任,超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的,要影响刑事责任。事实上认识的错误:1)客体认识的错误。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罪。2)对象认识错误。包括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和不同类对象认识错误;同类认识错误,如想杀张三,结果杀了李四,按最终的形态来认定故意杀人既遂;不同类的认识错误,如错把猪当成人杀杀了,属于故意杀人未遂,如果把人当成猪杀了,看主观有罪过,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成就过失犯罪,如果没有罪过,按意外事件处理。3)手段认识的错误。用失效的毒药杀人按犯罪未遂处理。
正当防卫:概念和成立条件:要求掌握概念,重点把握成立条件;无过当防卫权:掌握《刑法》第20条第3款,记住相应罪名;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:了解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,掌握处罚原则。
紧急避险:主要把握概念,理解构成条件,注意在选择,案例中应用,知道以下限度条件: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避险的合法利益(生命权﹥健康权﹥财产权)。把握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,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。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、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。
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: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、特征。提示: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,在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,犯罪的停止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结局状态,不存在从一种停止形态过渡到另一种形态的问题。
犯罪既遂: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,既遂犯的处罚原则。犯罪既遂的表现形态:要求掌握三种形态(结果犯、危险犯、行为犯)。
犯罪预备:要求掌握概念、处罚原则(熟悉《刑法》第22条规定)、把握特征。能够区分犯罪预备和犯意流露(关键是有无预备的行为)、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。
犯罪未遂:把握犯罪未遂的概念(《刑法》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),理解掌握犯罪未遂的 3 个特征标题,掌握犯罪未遂的分类方法依据,把握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,了解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(《刑法》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)
犯罪中止:把握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(《刑法》第 24 条第 1 款),重点掌握犯罪中止的 3 个特征。熟悉犯罪中止的分类,尤其是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问题。掌握犯罪中止的处罚(《刑法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)。要求能够在具体案例中有效区分犯罪中止、犯罪未遂、犯罪预备。区分点:1、从发生的阶段不同,2、停止的原因不同。
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
掌握《刑法》第 25、26、27、28、29 条。
共同犯罪概述: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(其中“二人以上”的理解,注意主体要合格)。
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:重在理解应用。共同故意是构成共犯必要条件,交通肇事(车辆的所有人、承包人、单位主管人员以及乘客)是一个法定的例外情况。注意不构成共犯的情况:1)
共同过失;2)一方故意一方非故意的帮助;3)故意的内容不一致;4)同时犯;5)实施过限;6)间接正犯。7)事后(既遂以后)窝藏、包庇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共犯。
共同犯罪的形式:掌握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分类,理解各分类的含义。 理解把握犯罪集团的概念(《刑法》第 26 条第 2 款的规定)及成立条件。
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:重点把握主犯、从犯、胁从犯、教唆犯的概念、处罚原则,注意没有主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。掌握主犯的种类;掌握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的条件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,但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,如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,因为首要分子可能就一人,不存在共犯问题。对协从犯:协从犯仅限于被胁迫去共同犯罪的,不包括被诱骗加入共同犯罪的。在教唆犯里,如果总则和分则发生竞合的情况,排除总则教唆犯的适用,直接按照分则定罪量刑,如煽动分裂国家罪,不发生教唆犯的问题。在共同犯罪中,犯罪的停止形态取决于所有实行犯的行为,一人既遂,全部既遂;如果有人要中止,必须有效阻止其他所有人犯罪。
第十二章 数罪形态
了解实质一罪的概念,掌握3种类型。继续犯:掌握概念、典型犯罪、构成特征,知道处罚(一罪论处)。一般说来,如果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,再加入不构成共同犯罪,但是继续犯是个例外,绑架罪、拐卖妇女罪。想象竞合犯:主要掌握概念、处罚(从一重处断)。想象竞合不同于法条竞合。结果加重犯:主要把握概念、处罚(本节最后一句话)。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,如强奸致人自杀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,属于情节加重。
了解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3种类型。连续犯:掌握概念及处罚,简单了解构成特征的标题句。考点是时效起算问题、责任年龄的问题、重法轻法问题。牵连犯:掌握概念及处罚,简单了解构成特征标题句。把握牵连犯和连续犯的区别。吸收犯:简单了解。吸收犯的形式,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分:吸收犯是同一罪名的犯罪,牵连犯是不同罪名的犯罪。
本章了解就行,不作要求。
本章了解就行,不作要求。
第十五章刑罚体系和种类
刑罚体系:我国刑法分为:主刑、附加刑。
主刑:要求通过法律条文掌握各刑种的概念、刑期、羁押折抵、最高刑,知道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,主刑中死刑是重点。死刑:全面掌握。认真掌握死刑的各限制性规定,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死刑(包括死缓)。死缓的处理,注意把握关键词及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。掌握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,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三种处理办法(结合刑法修正案8的内容掌握)附加刑:掌握罚金的执行方
式,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。剥夺政治权利:《刑法》第 54 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;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;期限、计算及执行机关。
第十六章刑罚裁量掌握刑罚裁量的概念和原则,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。
累犯:掌握累犯的概念、种类及构成条件,假释、宣告缓刑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。累犯的刑事责任,要求知道:1)从重处罚、(2)不得适用假释。(结合刑法修正案8内容掌握)
自首:自首的概念、种类及其成立条件,结合法律条文重点掌握一般自首、特殊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,重点掌握一般自首。要求理解掌握自首的认定,自首犯的刑事责任:熟悉《刑法》第67条第1款条文。
立功:主要掌握两个问题:(1)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;(2)立功犯罪的刑事责任。
数罪并罚:掌握概念、数罪并罚的原则。重点要求掌握《刑法》第 69 条、第 70条、第 71 条规定,重在应用。(注意刑法修正案 8 对期限的改变)
缓刑:重点掌握一般缓刑,战争缓刑可以不看。一般缓刑主要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、根据法条(刑法修正案8)把握缓刑的考验期限、缓刑的法律后果。
减刑:掌握减刑概念、减刑的适用条件以及减刑的程序及减刑后的刑期计算。重点是限度条件。(刑法修正案8)
假释:重点把握假释的条件及假释的法律后果。知道累犯及其它不适用假释的情况,掌握《刑法修正案8》对假释的规定。
了解刑罚消灭概念及原因。重点掌握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及理解。
下篇 刑法各论
要求掌握放火罪、决水罪、爆炸罪、投放危险物质罪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交通工具罪、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。尤其注意相关罪名间的区别。
要求掌握故意杀人罪、故意伤害罪、强奸罪、绑架罪、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、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。尤其注意相关罪名间的区别。
要求掌握抢劫罪、盗窃罪、诈骗罪、抢夺罪、侵占罪、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。尤其注意认定和相关罪名间的区别。
第一编 总论
第一章 概论
要求能够了解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刑事诉讼的根据,要求理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意义。本章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属性,刑事诉讼法的渊源,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内容。
要求能够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,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。
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种类以及各自在诉讼中承担的职能。
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
熟悉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和各自的权利。
要求从围绕四个思路来复习:第一,某一个原则的含义是什么,第二,这个原则它有什么意义,为什么要坚持这个原则,第三,这个原则在刑诉法中有哪些体现,第四,怎样贯彻、执行这个原则。
了解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管辖的原则;立案管辖中重点是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各自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以及执行立案管辖应注意的问题;审判管辖中重点是级别管辖、地区管辖、指定管辖、专门管辖的法律规定,还应熟悉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处理。
应当掌握这样几个问题。第一,一定回避的人员范围;第二个问题就是回避的理由;第三个问题,回避的程序。这当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问题,第一、谁有权申请回避;第二、提出回避以后,谁来决定回避;第三、提出回避的时间;第四、当事人对于驳回回避的决定,有什么救济手段。
应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:第一、辩护人的范围;第二、辩护的种类,有自行辩护、委托辩护、指定辩护。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,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一种例外。第三、辩护人的责任和任务。第四、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。在学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时候,要注意律师当辩护人和其他人当辩护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,哪些权利是只有律师才有,其他人没有的。掌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。
本章主要掌握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,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、相关性、法律性怎么理解。同时还需掌握三个问题:证明对象、证明责任、证明标准。这三个是互相关联的,证明对象解决的是需要用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;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,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要证明到什么程度,才算完成了证明。关于证明责任,掌握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,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,被告人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。关于证明标准,掌握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,以及这个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肯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,而不是对否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,熟悉不同的案件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掌握,要学会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明一些问题。
本章了解有哪些规则,重点掌握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。
重点掌握关于证据的种类,尤其是要结合新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据种类和证据有哪些分类。
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:第一,这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;第二,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,尤其要注意的是,有些强制措施,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分开的,还要注意掌握,特殊种类的强制措施对于有些特殊种类的犯罪嫌疑人,批准的权限上还要作出严格的规定,如人大代表、外籍和无国籍人犯罪嫌疑人的审批都和一般的不一样。总之,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、适用机关和执行机关要重点掌握,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,但执行是公安机关。第三、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;第四、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,包括如何申报,用什么法律手续,怎么样来执行,执行过程种出现问题怎么解决这些方面。
学习这一章,要主要掌握三个问题:第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;第二要掌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,尤其要掌握那些例外情况;第三个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。
在学习中,主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:一个是法定期间,刑诉法中到底有哪些期间规定;二是期间如何计算;第三个是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;第四是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恢复。
主要掌握《刑事诉讼法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中止、终止的情形。
第二编 分论
本章掌握几个问题:一、立案的材料来源(立案的根据),检举,控告,揭发,犯罪分子的自首,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;二、立案的条件有两个,一是事实条件,即有犯罪事实存在,二是法律条件,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;三、立案的程序:受理,审查决定,处理,对不予立案的监督机制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立案材料的受理不受管辖的限制。
重点掌握几个问题:一、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行为在诉讼程序上应该注意的问题;二、侦查终结的概念、条件、处理;三、补充侦查的类型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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